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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據新華社電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10日公布《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提出,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用戶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guī)則,并在其經營或者服務場所、網站等予以公布。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的聯系方式,接受與用戶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投訴,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答復投訴人。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未經用戶同意,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項。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以外的用戶個人信息或者將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騙、誤導或者強迫等方式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時,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場銷售和技術服務等直接面向用戶的服務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滿足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服務。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南方都市報(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