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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ppt下載

素材大。
1.56 MB
素材授權:
免費下載
素材格式:
.ppt
素材上傳:
ppt
上傳時間:
2018-01-08
素材編號:
182751
素材類別:
生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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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ppt

這是一個關于法律案例分析ppt,關于聶恒布與河海大學教育行政處理決定上訴案,包括了案情介紹,爭議點,判決結果,分析與評價等內容。目錄案情介紹 聶恒布系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2010級機電學院學生。2012年暑期結束時,聶恒布正在西藏進行極限運動千里磕長頭,未能按時返校報到注冊。2012年8月26日,聶恒布委托吳輝海向河海大學申請休學,機電學院領導趙占西簽字同意,但在8月29日送交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教務部審批時,因申請書上簽字系吳輝海代簽,教務部未予辦理。聶恒布分別于2012年9月2日、9月17日將自己的休學申請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和全權委托書一式兩份快遞給吳輝海并全權委托他代為辦理休學手續(xù),休學期限自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歡迎點擊下載法律案例分析ppt。

法律案例分析ppt是由紅軟PPT免費下載網(wǎng)推薦的一款生活PPT類型的PowerPoint.

目錄案情介紹 聶恒布系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2010級機電學院學生。2012年暑期結束時,聶恒布正在西藏進行極限運動千里磕長頭,未能按時返校報到注冊。2012年8月26日,聶恒布委托吳輝海向河海大學申請休學,機電學院領導趙占西簽字同意,但在8月29日送交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教務部審批時,因申請書上簽字系吳輝海代簽,教務部未予辦理。聶恒布分別于2012年9月2日、9月17日將自己的休學申請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和全權委托書一式兩份快遞給吳輝海并全權委托他代為辦理休學手續(xù),休學期限自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12月25日。吳輝海將其中一份委托書交給輔導員。2012年9月19日,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召開校區(qū)書記主任會,決定不同意聶恒布休學,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上課,否則依據(jù)《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 案情介紹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理,并將該意見告知聶恒布本人、家人及吳輝海。9月21日至29日,河海大學通過短信告知聶恒布不同意其休學,并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或者辦理退學手續(xù),否則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9月25日,吳輝海將學校不同意休學的決定及盡快返校的要求告知聶恒布。2012年10月10日,河海大學老師到聶恒布家中當面告知聶恒布父母,學校未同意聶恒布休學申請,請家長聯(lián)系聶恒布返校,但聶恒布仍未返校上課。從2012年10月12日到10月22日,河海大學機電工程學院連續(xù)三次作出《關于給予學生聶恒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河海機電(2012)16號),(河海機電(2012)17號),(河海機電(2012)18號),并告知其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案情介紹 2012年11月26日,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學生工作部老師赴聶恒布家向聶恒布父親聶福春送達處分決定告知書和三份處分決定,并告知如對決定有異議,可于2012年11月30日前由聶恒布本人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河海大學將上述三份處分決定已通過輔導員發(fā)短信告知聶恒布。2013年2月24日,河海大學作出《關于給予學生聶恒布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河海校政(2013)14號),認定聶恒布因三次曠課受到三次嚴重警告處分,依據(jù)《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第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經(jīng)校務工作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聶恒布開除學籍處分。 案情介紹并在決定書中告知如不服決定,可在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2013年3月4日,河海大學三名老師赴聶恒布家當面告知聶恒布父母學校的處理結果并向聶福春送達處分決定書。聶恒布從西藏返校后,于2013年8月5日向教育部信訪,該部告知其向河海大學申訴。2013年8月10日,聶恒布向河海大學提出申訴,未獲受理。聶恒布又于2013年8月29日向江蘇省教育廳申訴,該廳以未在申訴期內提出而未予受理。 案情介紹 聶恒布于2013年9月26日向南京鼓樓區(qū)法院提起訴訟。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判決被告河海大學對聶恒布作出的處分決定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處分恰當,原告聶恒布關于撤銷河海大學三次作出的《關于給予學生聶恒布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河海機電(2012)16號、17號、18號)和《關于給予學生聶恒布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河海校政(2013)14號)、恢復學籍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聶恒布不服,隨后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于2014年6月23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爭議點一:休學申請是否得到批準 上訴人聶恒布認為休學申請24天學校未予書面正式答復,應視為已獲得批準,其被上訴人的的領導已經(jīng)簽字同意,教務處審批只是程序性審查,并且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休學系學生自身的權利,不需要強制性許可。 《河海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jīng)指定醫(yī)院或本校醫(y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yǎng)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學期內請病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申請自費出國學習者; 4、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因病須本校醫(yī)院簽署意見。經(jīng)所屬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同意,填表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批準后,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時可委托家長或其他近親屬)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xù)。” 法庭觀點 《河海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學生申請休學,需經(jīng)所屬院(系)主管院長(系主任)同意,填表報教務處審批。聶恒布休學事由并非河海大學明確可以休學的事由,聶恒布口頭委托吳輝海辦理休學事宜,雖然學院領導簽字同意,但未得到教務處批準,其休學申請并未獲準。雖然聶恒布隨后郵寄了本人簽字的書面申請及授權委托書,但河海大學常州校區(qū)召開校區(qū)書記主任會,決定不同意其休學,且已將不同意休學決定通知了聶恒布。 聶恒布的休學申請是否符合《河海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4項?在駁回聶恒布申請后是否應給予書面答復,校規(guī)未做明確規(guī)定,法院也未予說明。 爭議點二:校方對聶恒布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聶恒布方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曠課的行為是一個連續(xù)的行為,并不是三次曠課,被上訴人短時間內連續(xù)三次密集作出嚴重警告的處分決定,是作出開除學籍的惡意前置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誠信原則,應適用曠課40課時以上的,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而河海大學是依據(jù)《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第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經(jīng)校務工作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聶恒布開除學籍處分的。 法院觀點 《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學時達到不同限額者給予的相應處分,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曠課20學時至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第五項規(guī)定“曠課40學時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六項規(guī)定“累計三次因曠課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法院觀點 被上訴人已告知上訴人其休學申請未獲批準,上訴人既未按照學校要求及時返校也不作出任何回應,造成其曠課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在該種情況下被上訴人選擇對其曠課的學時作獨立評價并先后作出多份處分決定,體現(xiàn)了被上訴人作為高等院校對教育秩序的嚴格管理,不違反學校的規(guī)定,應予尊重。 相反,若對上訴人曠課的行為僅作一次評價,那么在上訴人曠課學時已遠遠超過學校規(guī)定的40學時且曠課狀態(tài)仍在持續(xù)的情況下,卻只能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將導致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的違紀行為程度不相適應。因此,被上訴人作出的處分決定并無不當。 校務工作會議是否可以等同于校長會議?法院未予說明。 爭議點三:校方作出處分決定后送達方式是否合法 聶恒布方認為:被上訴人剝奪了上訴人的申訴權,四次處分決定并未合法送達,上訴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并未授權他人代收相關文書,其短信告知不符合法定送達的規(guī)定。 法庭觀點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但該規(guī)定對學生不在校且直接送達不能的情形未作規(guī)定。《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第二十四條處分程序中規(guī)定,學生的代理人原則上為其直系親屬,在送交處分決定書本人拒絕簽收或者無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簽收。聶恒布拒不返校期間,沒有主動聯(lián)系學校,造成了河海大學送達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河海大學采用短信方式送達3次嚴重警告處分決定并無不當,并且河海大學又于2012年11月26日專程赴聶恒布家向其父親聶福春送達了上述處分決定。 三次嚴重警告處分一次性送達是否合法?短信通知會不會有短信丟失無法收到信息的情況?如果短信未收到會不會侵害上訴人陳述、申訴權? 爭議點四:河海大學作出處分決定前有無保障聶恒布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聶恒布方認為:被上訴人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違法,作出處分決定應聽取學生或代理人(即直系親屬等)的陳述和申辯,雖上訴人不在學校,但應聽取上訴人的代理人(即直系親屬等)的陳述和申辯。 法庭觀點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作出第一次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之前,其工作人員多次以短信方式告知上訴人其休學申請未獲學校批準,告知上訴人返校的日期及逾期按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的后果。上訴人始終未返回學校亦未作出回復,被上訴人在該種情況下按照《河海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修訂)》的規(guī)定先后作出多份處分決定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在作出第一次嚴重警告處分之前的短信告知、每次嚴重警告處分決定作出后的短信告知、第三次作出嚴重警告處分決定時提醒上訴人將要受到開除學籍處分以及三次嚴重警告處分決定、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作出之后分別赴上訴人家中向其父親告知學校處分決定,上述行為應視為被上訴人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已充分保障了上訴人的陳述申辯權。判決結果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納。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讣芾碣M50元,由上訴人聶恒布! ”九袥Q為終審判決。 分析與評價 這是一起典型的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案件。因為上訴人聶恒布愛好極限運動,并且作為漢人第一個完成了千里磕長頭,在同齡人中屬于偶像級人物,具有較強號召力,事后又借力網(wǎng)絡向校方施壓,產(chǎn)生了較大影響,被稱為“聶恒布事件”。 根據(jù)我國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高等學校具有自主辦學權,高等學校在對違反教學秩序的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時,如不產(chǎn)生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情形,應當尊重高等學校的自主辦學權,對上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河海大學對聶恒布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處分剝奪了聶恒布受教育的權利,因此,適用于提起行政訴訟。二審法院主要依據(jù)《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河海大學相關校規(guī)校紀對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等進行了審查。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后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無疑有利于在校大學生的紀律意識,有利于高校學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 但是,對于聶恒布而言,被開除必將會對他的一生產(chǎn)生不利影響,況且,他并沒有做出實質上損害學校、社會的事情。對于一個正在成長中的青年人,我認為校方在處理問題的時候,應該有更多的寬容。這是一個張揚個性的時代,高校培養(yǎng)的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產(chǎn)品,所以,我們對學生的管理是不是也可以更靈活一些,更人性化一些?教育部已明確規(guī)定允許大學生休學創(chuàng)業(yè),讓一部分年輕人去實現(xiàn)夢想,而從事極限運動,何嘗不是聶恒布們的夢想? 請老師批評指正!q7c紅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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